首例,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 八 )

电动车车主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认定,

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央视《今日说法》栏目采访人员高巍采访到了本案当事人于海明以及部分证人。

2018年8月27日晚上9:36,于海明骑着自行车在路口等红绿灯,宝马车驾驶人刘海龙强行驶入非机动车道。

当时宝马车上坐着四个人,刘海龙、刘强强、他们两人的女性朋友。刘强强说,刘海龙驶入非机动车道后,以为撞车了,就在车里跟于海明吵架。

首例,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

△ 刘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