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造假,董事长及高管全部被罚,审计机构也快了!(13)

胡宜东和康璐在具体操作涉案事项过程中向实际控制人覃辉汇报,覃辉对相关汇报内容点赞同意,知悉并授意涉案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情形。

本案《事先告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提出了如下陈述和申辩意见:

胡宜东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本人积极配合调查;第二,本人提供他案线索,具有立功表现。

宋武华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其在公司职位低,薪酬少,非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只是按照领导指令执行具体事务;第二,对于公司版权转让事项只是按照正常程序办理,不清楚公司虚增收入的行为;第三,其对财政补助事项了解的很少,未参与和政府的谈判,只是按照上级领导安排执行。

独立董事欧秋生、赵晓光和徐虹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其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曾参与过公司年报相关事项的讨论和交流,核查过公司造假涉及的法院裁定书及政府补助文书,但在自己职责范围内无法辨别真假;第二,公司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范畴的活动,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独立董事关注重点不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而且独立董事行为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