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造假,董事长及高管全部被罚,审计机构也快了!(12)

上述

两项违法事实导致圣莱达2015年度年报合计虚增收入和利润2,000万元,虚增净利润1,500万元。圣莱达2015年度年报显示公司利润总额367.1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31.43万元。扣除虚增金额,圣莱达2015年实际利润总额为-1,632.85万元、净利润为-1,068.57万元。虚增行为导致圣莱达2015年度扭亏为盈。

以上事实,有圣莱达相关报告和公告、银行账户资料、工商资料、合同、协议书、会计凭证、情况说明、会议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圣莱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胡宜东、财务总监康璐是2015年年度报告的保证人、2015年度财务报表的签字人,是版权转让和财政补助事项的决策者和执行者,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郝彬、王晓媛、秦博,时任独立董事徐虹、赵晓光、欧秋生,时任监事刘锦源、崔天旨、张坤泉,时任总经理胡如国是2015年年度报告的保证人,时任财务副经理宋武华是2015年度财务报表的签字人及版权转让、财政补助事项的参与人,刘锦源还是版权转让事项的参与人,上述人员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前述人员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