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18)
△ 动图来源:北京时间
8月28日,@昆山公安 发布警情通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两人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 @昆山公安警情通报
8月29日,@江苏检察在线 发布微博: 昆山市检察院连夜提前介入,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 @江苏检察在线:昆山市检察院提前介入
来源:央视《今日说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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