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标准平均提高 39.5元/人·月 35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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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记者/李强通讯员/莫冠婷丁玮晗)按照2018年省政府十件民生实事任务要求,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印发《2018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分四类地区制定广东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与2017年相比,2018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稳步提升。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平均提高39.5元/人·月、35元/人·月;全省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平均提高28元/人·月、22.5元/人·月。(设立低保标准相当于划了一道最低生活保障线。居民收入低于这条线的,其差额部分将由政府给予补足,这里的差额就是低保补差。)





省民政厅在通知中要求,各地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各地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不得低于省制定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制定和发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各地要按批准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对低保户补发今年未达标月份的差额,其中,2018年新保的低保户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各地要健全低保制度,实现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健全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化核对和管理。各地要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低保政策规范实施重要性的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保障。





2018年广东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单位:元/人·月





类别城乡低保标准城乡低保补差水平适用地区城镇农村城镇农村一类920742551广州市、深圳市二类800560461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三类700523390惠州市、江门市(不含台山、开平、恩平市)、肇庆市(不含所辖县)四类638440503228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江门列入三类地区以外的市、肇庆市所辖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