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四 )


第八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依法对渔业船舶、渔具、渔获物、捕捞方法、安全设施、船员证件以及有关从事渔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检查 。渔政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九条 各级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配备检查船艇、车辆、通讯监测设备,经公安部门批准可以配置自卫武器 。
第三章 养殖业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对水域利用的统一规划,可以将规划用地养殖的国有水面、滩涂使用权有偿出让给生产经营者用于养殖生产 。国有水面、滩涂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养殖使用证 。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养殖使用证 。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国有水面、滩涂使用权的生产经营者不按出让合同规定期限投资建设,致使水面、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原批准机关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有关规定收取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或者荒芜满二年的,由原批准出让机关无偿收回使用权和养殖使用证 。
第十二条 鼓励开发利用水面、滩涂发展水产养殖业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填毁或者围垦养殖的水面、滩涂、渔港或者渔业港湾 。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养殖的场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利用珍稀水生动物天然亲体进行孵化、培育苗种的组织或者个人,必须向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
第十五条 凡从境外引进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的新体、苗种,必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动植物检疫部门检疫合格方可进口 。禁止销售伤残、带病、畸形的水生动物亲体和苗种 。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渔用药物、鱼虾配合饲料和添加剂 。第十六条 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重要的洄游通道以及船舶避风锚地等停泊场地必须予以保护,不得划作养殖场所 。
第十七条 在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养殖、捕捞以及其他渔业生产活动的,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保证水利工程设施安全 。第四章 捕捞业第十八条 鼓励多方集资、融资,制造、购置大马力渔船,发展外海远洋捕捞业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严格控制发展小马力近海渔船,防止近海资料过度消耗 。禁止将淘汰、报废的渔船继续用于捕捞作业 。
渔业法规的渔业法规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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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渔业法规主要有有关渔业的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协定和多边协定,多以公约、条约、协定、议定书等形式,以及国家在渔业领域长期实践中所形成的国际习惯,不具备法律文书的形式 。国内渔业法规的种类很多,根据不同的分类依据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
根据是否专门规范渔业活动,可分为专项渔业法规和涉及渔业的法规 。按照国内渔业法规的内容或调整的对象,国内渔业法规可分为:渔业基本法、关于渔业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法规、关于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的法规、关于渔业生产管理的法规、关于渔业组织的法规、关于渔业经营流通的法规、关于渔船的法规、关于渔船管理的法规、关于渔港的法规、关于渔业监督管理的法规、关于渔业无线电管理的法规、关于渔业金融和保险的法规等12种类型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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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管辖的水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渔业资源繁殖保护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渔政机构),并根据需要,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和重点渔业乡(镇)设立渔政派出机构或配备专职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渔政监督管理任务 。省、市(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点渔港设置渔港监督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在其它渔港设置派出机构,依法执行渔港监督任务 。上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下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处理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检查船艇、车辆和通讯、监测等设备器材 。